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超过重点污染物、特征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