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焚烧、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便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