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环境监管方案,建立环境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