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