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后,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