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后,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