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