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