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十七条未知(-1)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健康、文明、有益;及时、准确地传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舆论监督;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经济信息,促进经济发展;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供文艺节目,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