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十八条未知(-1)广播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民族团结的;(三)妨害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四)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五)损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六)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播放的其他节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