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未知(-1)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站)及有线电视台,应办好新闻性、教育性、文艺性、服务性节目。

县(市、区)电视台开办文艺性节目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