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不得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