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团组织、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监督检查活动,并对价格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