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当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