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当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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