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和疫情控制第二十条已废止由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检疫登记和引种检疫审批。在本省繁育种植的,应当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并接受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疫情监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