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和预报第十一条已废止农业有害生物测报场、站的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占用或者拆迁测报场、站的,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拆迁区域测报站,须征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所需搬迁费的数额予以补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