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置界标,标明界线,并告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和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