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鼓励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的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