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遭到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进行修复,逾期仍然达不到设立标准且无法恢复的,可以由原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或者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