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以及未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