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设置风景名胜区界标的;(二)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三)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未经核准,批准有关手续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