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