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