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风景名胜区界标的;

(二)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三)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未经核准,批准有关手续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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