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