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