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应当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传承当地民俗风貌。

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依法建设。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居民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资金扶持、改善居住条件等措施,引导原住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居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