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六)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