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六)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或者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