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制度。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组织鉴定并登记建档,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