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编制,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