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