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