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