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由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进贤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进贤县人民政府批准。

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沿湖乡、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根据保护区和控制区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