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军山湖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履行军山湖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军山湖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军山湖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