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机动车停车泊位费按照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