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拆除围挡的;(二)未及时处理缺损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三)施工完毕未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四)擅自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