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拆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理缺损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