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