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