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