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