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