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