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城市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