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沿街单位需要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