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道路挖掘许可证号等;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施工完毕,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