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和减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