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和减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