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