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