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