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